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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文革与梁君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革,梁君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恢67号申请人高文革,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梁君廷,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高文革申请执行梁君廷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君廷下落不明,申请人高文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开法执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