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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粟凤宇与唐泽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凤宇,唐泽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715号原告:粟凤宇,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扬,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泽明,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大西洋汇东壹号商业用房2层商业2-2号。负责人:龚贵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公司职工。原告粟凤宇与被告唐泽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凤宇提出自己和同一事故中另一名受害人吴开聪的损害赔偿金先从交强险中分摊,而目前吴开聪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其损失暂无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同一事故中另一名受害人吴开聪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暂无法确认其具体损失,而粟凤宇与吴开聪的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中的分摊比例要等二人具体损失都明确之后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邹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维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