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萌根与陈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萌根,陈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萌根,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海民,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萌根与被执行人陈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海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位于被执行人陈海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贵池二中南侧清溪南苑C6幢601、602室房产;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