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兴菓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进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056号原告张兴菓,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文臣,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毅。第三人刘进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菓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兴菓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