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越大福木业经营部与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越大福木业经营部,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越大福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村第1栋A009-010号。经营者吴越。委托代理人黄梦山,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法定代表人尚德清,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越大福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被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1民初6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