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家林与程隆发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林,程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926号原告:汪家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程隆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汪家林与被告程隆发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隆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欠款合计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中从事油漆工作。装修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另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元,两项合计96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从事油漆工作,被告依法应给付劳务费。另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欠款合计96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隆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家林工资款8000元、欠款1600元,合计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隆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