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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兵与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兵,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行初33号原告:蒋兵,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市委党校内。组织机构代码:4207780-2。法定代表人:徐忠,局长。原告蒋兵诉被告武穴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兵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兵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兵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宋文涛人民陪审员  王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