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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克飞与陈启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飞,陈启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011号原告:李克飞,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陈启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再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克飞与被告陈启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