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与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杨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443号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7221685-8。经营者宋建华,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系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的经营者,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女,彝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系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的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春燕,女,哈尼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与被告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00元,减半收取计382.5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建华家居负担。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