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肖泽与姚红旗、秦小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肖泽,姚红旗,秦小暖,姚继业,段肖泽,姚红旗,秦小暖,姚继业,段肖泽,姚红旗,秦小暖,姚继业,段肖泽,姚红旗,秦小暖,姚继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897号原告:段肖泽,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旗,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秦小暖,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姚继业,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段肖泽与被告姚红旗、秦小暖、姚继业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肖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被告姚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小暖、姚继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肖泽诉请:判令三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姚继业是同学关系,2014年,姚继业的父亲姚红旗以建设“金雀大厦”给原告介绍工程为由,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26万元。后姚红旗向其出具了收条,姚继业签字担保。因被告姚红旗与被告秦小暖系夫妻关系,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姚继业应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被告姚红旗辩称,确实收到原告26万元保证金,但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工程最终没有施工,公司退钱后就还给原告。被告秦小暖、姚继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段肖泽与被告姚继业系同学关系,被告姚红旗与被告秦小暖系夫妻关系,姚继业系姚红旗的儿子。2014年,被告姚继业的父亲姚红旗以承包位于驻马店市××城区××路与天××大道的“金雀大厦”装修工程给原告介绍工程为由,收取原告��修工程保证金26万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姚红旗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日收到金雀大厦装饰工程款贰拾陆万(正)、(260000元),姚红旗,2014.9.10号”。2017年3月6日,被告姚继业在该收条上写明“我自愿为以上债务进行担保,2017.3.06号,姚继业”。后被告姚红旗向原告段肖泽返还45000元,余款原告向三被告催要无果成讼。诉讼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姚红旗谈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以上工程款是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亦表示愿意偿还。被告姚红旗提交2015年2月1日,关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大厦的驻马店市荣良商贸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河南凯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合同显示姚红旗代表承包方、徐振林代表发包方。并提交2014年发包方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收条显示为发包方收到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金雀大厦装饰工程履约金伍拾万元整,余款伍拾万元于9月19日交清。姚红旗提交以上两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因工程没有施工,现在公司没有退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姚红旗收到原告段肖泽工程保证金26万元,有被告姚红旗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为据,被告到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后被告姚红旗未实际承包该装修工程,并未将工程实际交付原告段肖泽施工,被告姚红旗应将工程保证金退还段肖泽,原告段肖泽与被告姚红旗之间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段肖泽要求被告姚红旗退还剩余工程款保证金2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姚红旗辩称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因未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因被告姚红旗未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构成违约,应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自保证金实际交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姚红旗、秦小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秦小暖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被告姚继业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担保,因担保方式不明,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红旗、秦小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肖泽借款2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继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姚红旗、秦小暖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三被告连带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