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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奉与遵化市苏家洼镇人民政府、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奉,遵化市苏家洼镇人民政府,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68号原告:刘奉,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宏宇。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奉诉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人民政府、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原告刘奉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刘奉负担。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段旭峰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