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计东旭与王殿羽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东旭,王殿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计东旭。被执行人王殿羽。本院在执行计东旭与王殿羽所有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计东旭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了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