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鑫秋果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鑫秋果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696号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两甲庄。法定代表人:王光,总经理。被告:海南鑫秋果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安定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富民路。法定代表人:刘思美,总经理。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鑫秋果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