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冬平与丁敦明、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敦明,张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42号申请保全人:杨冬平,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被申请人:丁敦明,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被申请人:张明新,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申请保全人杨冬平与被申请人丁敦明、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冬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敦明、张明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冬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敦明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果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