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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高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835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