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高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835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