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耿家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家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35号起诉人:耿家印,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耿家印的起诉状。起诉人耿家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3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起诉人因不服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被起诉人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条进行鉴定。被起诉人由于过错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对起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耿家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