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536昆山盛辉铝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盛辉铝业有限公司,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盛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楼429室,组织机构代码55378231-3。法定代表人刘尚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1585-3,组织机构代码67833381-0。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盛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259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盛辉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02413.6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余款32413.6元。如被告到期有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则可就余下未付款总额且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032元,合计220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85.1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昆山利铨金属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爱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条、和解协议、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59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