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庆福与曲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庆福,曲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薛庆福,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曲富伟,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薛庆福与被执行人曲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