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强某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强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据(2017)陕0326刑初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强某某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宏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