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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襄阳市樊城区徐明静冷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襄阳市樊城区徐明静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陈乐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徐明静冷库。负责人徐明静,该冷库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徐明静冷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质监罚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徐明静冷库的经营者徐明静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