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方爱平与李杰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平,李杰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835号原告:方爱平,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生于1978年4月4日,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平诉被告李杰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爱平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爱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清乐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