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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方爱平与李杰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平,李杰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835号原告:方爱平,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生于1978年4月4日,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平诉被告李杰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爱平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方爱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清乐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