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周亮、唐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周亮,唐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周亮,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唐蓉,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张丽萍与周亮、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亮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两套、车库一个,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一套。但上述房屋均有案外人登记抵押及其他法院、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