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进锋、孔国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进锋,孔国东,陈剑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进锋,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案发前在南海区狮山镇西村一工地务工,户籍地清远市阳山县。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邱丽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某农庄务工,户籍地清远市阳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剑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南海区狮山镇狮岭黎边村某厂做跟车工,户籍地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2月27日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进锋、孔国东、陈剑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粤0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进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梁进锋,审阅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梁进锋、孔国东与证人唐某、关某、朱某1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坑口路烧烤档吃夜宵,被害人陈某1与被告人陈剑冰等人在该烧烤档的另外一桌吃夜宵,陈某1因不满梁进锋等人大声喧哗,与梁进锋发生争执,后陈剑冰、陈某1与梁进锋、孔国东相互推打,被关某、朱某1等人劝开。随后梁进锋跑到烧烤档对面的某超市取了三把菜刀,并将菜刀分给孔国东等人。回烧烤档之后,梁进锋持刀砍击陈剑冰的左手臂,又与孔国东持刀追砍陈某1至某商铺旁边的楼梯位置,孔国东、梁进锋先后砍击陈某1,致被害人陈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陈剑冰被梁进锋砍击后,也去鹏兴超市取了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在狮山镇狮中公交站附近追上被告人梁进锋、孔国东等人,持两把菜刀砍击梁进锋背部、腿部共四刀。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扣押的带血菜刀、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等衣物、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书、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梁进锋、孔国东、陈剑冰等人的供述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梁进锋、孔国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剑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梁进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梁进锋、孔国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梁进锋、孔国东表示谅解,对梁进锋、孔国东从轻处罚。陈剑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进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孔国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陈剑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人梁进锋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梁进锋只砍了被害人陈某1一刀,是非致命伤,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砍的是致命伤;2.案发��孔国东与证人关某、朱某1和唐某一起逃跑,他们存在串供并将责任推卸给梁进锋的可能;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4.梁进锋催促证人唐某用梁进锋的手机报警,等候公安到来,是自首;5.梁进锋的悔罪态度好,积极动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写下悔过书,在看守所认真改造;6.累犯不能成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理由,梁进锋的刑期应当低于孔国东。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零时许,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与证人唐某、关某、朱某1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某路烧烤档吃夜宵,被害人陈某1与原审被告人陈剑冰等人在该烧烤档的另外一桌吃夜宵。期间,陈某1因不满梁进锋等人大声喧哗,与梁进锋发生争执,并和陈剑冰一起与梁进锋、孔国东相互推打,梁进锋冲进烧烤档对面的某超市购买了三把菜刀,分给孔国东一把。陈某1��状逃离烧烤档,孔国东持刀追赶陈某1,在马路对面草丛中砍击摔倒在地的陈某1两刀,陈某1爬起来后继续逃跑;梁进锋先持刀砍击陈剑冰的左手臂,又持刀追赶陈某1,陈某1逃至某商铺旁边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处再次摔倒,孔国东、梁进锋先后持刀砍击陈某1,致陈某1当场死亡。梁进锋、孔国东等人随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陈剑冰被梁进锋砍击后,在某超市取了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在狮山镇狮中公交站附近追上梁进锋、孔国东等人,并持两把菜刀砍击梁进锋背部、腿部共四刀,致梁进锋轻伤。梁进锋随后被他人送到医院,在佛山市三水中医院被抓获;陈剑冰于当日凌晨5时许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自首;孔国东于同月30日在清远市阳山县一出租屋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巨大创口、左侧股静脉分支断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人梁进锋属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并扣押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上诉人梁进锋案发时穿着的黑色外套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运动鞋一双,原审被告人陈剑冰案发时穿着的黑色鸭舌帽一顶、紫色外套等衣服三件、蓝色牛仔裤一条、灰色运动鞋一双。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对他们本人穿着的衣物签字确认。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第一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某路口烧烤档。烧烤档马路斜对面的某商铺门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南面有一扇铁门,铁门内为一条楼梯,通往二楼商铺。尸体附近地面发现大量擦拭状血迹;尸���南侧靠楼梯口处发现两处血泊,血泊附近地面发现大量的擦拭状血迹和喷溅状血迹,在血泊附近地面发现一个带血的某牌香烟烟盒。勘查楼梯,在地面至二楼之间的楼梯平台上发现有滴落状血迹和擦拭状血迹,在该楼梯平台往下至血泊位置的地板上发现大量的滴落状血迹和喷溅状血迹,其中在楼梯平台往下第1级阶梯上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尸体位置北侧靠广海大道路边发现一把带血的黄色刀柄菜刀,菜刀刀刃上沾满血迹,刀柄上贴有“某超市”的价格标签。尸体位置东侧的“车铣加工”商铺门前地面发现一件米黄色男装外套,外套上有多处裂口。烧烤档门前的两张方桌桌底有大量啤酒瓶玻璃碎片及烟头六个、打火机等杂物,东侧方桌的南侧3.5米处地面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现场的血迹、物证均已提取。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第二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公交站前路面上。公交车站前水泥地面上发现一处行进中滴落干涸的40厘米×20厘米血迹,距离该处往狮北方向10米处发现有一处松散滴落干固的50厘米×60厘米血迹,公交站前面路中间花基处发现有一处滴落的3厘米×8厘米血迹,公交车站北侧有一块倒在地面上的牌子,旁边发现有滴落的3厘米×5厘米血迹落在树叶上面,已干涸。狮山镇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狮中门诊部的南侧面有一条小路,路面发现一处3厘米×5厘米的血迹。4.证人关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我与孔国东、梁进锋、“唐仔”(证人唐某)、朱某1以及他的女友等人在狮岭某路口一间烧烤档喝啤酒玩骰子,说话很大声,旁边桌子突然扔来一粒石螺打在我身上后又弹到“唐仔”那里,梁进锋就与旁边桌穿西装男子(被害人陈某1)不停地对骂,继而扭打起来,孔国东也过来帮梁进锋一起对骂和推打对方。这时对方一个戴帽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刚从洗手间出来就冲过来将梁进锋和孔国东推倒在地上,梁进锋和孔国东从地上起来拿上了啤酒瓶,对方那两人也抄起啤酒瓶准备对打。梁进锋又抄起旁边的扫把,并分了两把给孔国东,双方继续对骂和推搡。后我过去将孔国东手上的扫把夺去,并抱拉着梁进锋走向马路边,梁进锋用力挣开我跑去旁边的超市,我也跟着走去超市,接着朱某1和孔国东也走过来超市,我跟着梁进锋走到超市货架中间一排处,见他从货架上拿了菜刀,经过收银台时扔下一些钱,出到超市门口我才看到有3把菜刀,他自己拿1把,分给我和孔国东各1把,但我的那把不知被谁抢走了。梁进锋拿着菜刀冲过去烧烤档,砍向戴帽男子,由于戴帽男子是被烧烤档的老板抱住的,梁进锋一刀砍到烧烤档老板的左手手腕,老板受伤松手。梁进锋再拿菜刀砍戴帽男子,该男子避开并拿着已爆开的啤酒瓶与梁进锋对峙。而穿西装的男子则往公路跑出去,孔国东拿着菜刀追过去。我见状也跟着跑过去,当我跑到对面马路边时就见到穿西装的男子跑上一间屋的楼梯,没跑上几步就被孔国东追上,当我跑到楼梯口就见到孔国东挥起菜刀砍向那个人,砍了两刀。我怕出事就把孔国东从楼梯拉下来,这时梁进锋也跑过来冲上楼梯,挥起菜刀砍向那个人,最起码砍了七八刀,都是大腿和背部,我怕梁进锋砍死人就走上去叫他停手并拉他走。后我拉着梁进锋和孔国东离开现场,过程中孔国东将砍人的菜刀扔在路边草丛中。这时“唐仔”就开摩托车来到接梁进锋走,后又搭上了我和孔国东。当我们的摩托车开到离砍人现场附近时,又遇见对方戴帽子的男子开着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追过来,右���还拿着一把菜刀。我们见他一个人就想抢了他的菜刀,于是将车停下来,戴帽男子也将车停下,又从身上拔出一把菜刀,挥着双刀砍向我们,我们都避开了。戴帽子的男子将“唐仔”的摩托车大灯砍了,梁进锋就跑过去骑上戴帽子的男子的女装摩托车,但开着就撞上路边的广告牌摔倒在地上。戴帽子的男子拿着菜刀砍向我,被我闪开,戴帽子的男子又冲过去砍梁进锋。梁进锋被他砍了一刀就爬起来跑到对面公路,戴帽子的男子就开着自己的摩托车走了。我们四人坐上“唐仔”的摩托车走,后发现梁进锋的右大腿流血过多就送他去医院了。第二天早上我与孔国东、朱某1三人坐大巴回到清远,再租车回到阳山。证人关某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就是穿西装的男子,辨认出证人唐某就是“唐仔”,辨认出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和证人朱某1。指认出双方发生冲突的烧烤档位及梁进锋取刀的某超市和货架位置,指认出梁进锋向其递刀的地点及梁进锋、孔国东砍陈某1的楼梯位置。5.证人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我和梁进锋、朱某1等6人在烧烤档宵夜,边喝啤酒边摇骰子。这时,隔壁桌子的一个穿棕色西装的男子(被害人陈某1)叫梁进锋说话不要那么大声,梁进锋就回话他多管闲事,穿西装的男子就站起来拿起两个啤酒瓶对着梁进锋,作势要砸,梁进锋站起来与对方互骂,朱某1的两个同事也跟着和对方吵起来。这时,一个戴黑色帽子的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从烧烤档正门拿着两个啤酒瓶跑过来,将一个啤酒瓶扔向梁进锋,但没有扔中。梁进锋走开几米远,拿起一把扫把,但是又丢在地上。接着,我看见梁进锋从烧烤档对面的超市出来,手上拿着3把菜刀,并把其中1把给了朱某1的其中一个同事,另��1把不知道给了什么人。戴帽子的男子看到梁进锋有刀后就往村里面的路跑,穿西装的男子就往烧烤档对面的马路逃跑,梁进锋和朱某1的其中一个同事就拿刀追着穿西装的男子砍,一直追到对面马路,朱某1的另外一个同事也追了过去,但不知是否携带工具。后来梁进锋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搭他回去,我见到梁进锋一个人手上拿着菜刀,刀上面有血,梁进锋告诉我说砍了那人10多刀,他将手中一把染红鲜血的菜刀丢弃在靠近民宅的树边。后来梁进锋接到电话,我们就开车回去迎丰农庄对面马路附近搭了朱某1的两个同事,然后四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往狮山方向开。约5分钟后,戴帽男子骑着一辆女装摩托车追上来,下车后戴帽男子拿着两把菜刀追过来,梁进锋坐上戴帽子的男子的摩托车开走,但开了几米就撞到路边的树里,戴帽子的男子冲上前砍梁进锋,砍完便开摩托车离开。梁进锋就从树边一瘸一瘸地走出来,说自己被砍中大腿。在回去的途中,梁进锋的状态很虚弱,叫我不要报警,我就把他送进三水中医院,朱某1的两个同事自行离开。后来我在医院报警。证人唐某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就是对方穿西装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就是对方戴黑色帽子的男子,辨认出上诉人梁进锋,辨认出原审被告人孔国东就是与梁进锋一起追砍陈某1的男子,辨认出证人关某、朱某1、陈某2。6.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零时许,我和女朋友黄某1、关某、孔国东、梁进锋、“唐仔”一起在坑口村的村口烧烤挡吃宵夜,一边喝酒一边摇骰子。这时我们旁边一桌坐着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穿棕色西装的男子(被害人陈某1)扔吃剩的骨头过来,扔中了梁进锋,并且骂我们太吵了,接着梁进锋就回骂了对方。对方听到后过来推梁进锋,孔国东也站起来指着对方骂,后对方的另外一名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也过来一起推梁进锋,我就过去将对方拦开。关某就过去拦梁进锋和孔国东,但是当时双方还在互相推搡。当时烧烤档的男老板拦着穿羽绒服的男子,并让我赶紧去超市拦着我的朋友。于是我过去超市,刚进门口,就看到梁进锋手拿着3把菜刀,他将钱放在收银台上就出来了,我和关某过去拦住他,但是都没有拦到。然后我去烧烤档结账,给了钱之后看到孔国东手上已经拿着一把菜刀,并且举起来了。接着梁进锋、孔国东、关某三人追对方穿西装的男子,当时梁进锋、孔国东手上都拿着刀,他们一直追向三水方向。后我拉着女友黄某1往小塘方向走,途中我发现黄某1手上拿着一把带套的菜刀,她解释说刀是在地上捡的,她拿着刀不让他们打架。后我随手将菜刀扔在路边的草丛里���第二天早上我和关某、孔国东坐车回去清远,再回去阳山。我听关某、孔国东说梁进锋被对方一名身材较壮的男子用刀砍伤了脚,对方穿西装的男子就被梁进锋和孔国东二人用刀砍伤。证人朱某1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就是穿西装的男子,辨认出证人唐某就是“唐仔”;辨认出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证人关某。7.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我和朱某1、孔国东、关某、“阿某1”、梁进锋、“唐仔”一起在烧烤档吃宵夜;期间有喝啤酒和摇骰子。过了一会,旁边桌子的男子就叫我们不要这么吵并扔了不知什么东西过来。梁进锋和孔国东听到就站起来和对方一名男子吵架,对方男子也拿起啤酒瓶想打架,于是双方相互拉扯。我和朱某1、关某都在旁劝架。突然梁进锋跑过去对面超市内,朱某1、孔国东也先后跟着跑过去。后梁进锋、孔国东一起往迎风农庄的方向跑出去了。朱某1从超市的方向过来找我,我见他手上拿着一把带套的菜刀,他告诉我是从梁进锋那里抢过来的,怕他太冲动。回去的途中朱某1把刀随手扔在路边的草丛里。第二天我自己一人回了珠海,朱某1、孔国东、关某坐车回了清远。证人黄某1辨认出孔国东、朱某1、关某,辨认出唐某就是“唐仔”。8.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5年12月27日22时许,我和陈剑冰、陈某1三人一起在坑口村路口的烧烤档吃宵夜喝啤酒,当时旁边一桌也有六男一女在吃宵夜喝啤酒。28日零时许,陈剑冰去洗手间,对方摇骰盅喝酒很吵,陈某1就对旁边桌的人说不要那么大声,对方的一名站着男子回应说“关你什么事!”随后陈某1与该男子互相用手指着对方吵架,争吵中陈某1用手打该男子的手,对方的另一名男子马上拿起坐着的塑料凳想打陈��1。这时陈剑冰从洗手间出来,见状拉住对方两名男子,对方一名男子在旁边拿起一张长凳想打陈某1,陈剑冰拿起一个啤酒瓶扔向对方,烧烤档的男老板连忙抱着陈剑冰劝架。这时对方有三四名男子正在追打陈某1,陈某1不停闪避。烧烤店老板娘及那对情侣将对方的男子拉开,我上前拉住陈某1叫他走,陈某1甩开我的手和对方讲:“打就打!”接着对方一名穿黑色外套男子从附近商场拿着三把菜刀走出来,菜刀外面还有刀套包住,并将两把菜刀分给身旁的两名男子,三名男子将刀套取下。后黑色外套男子走向陈剑冰的位置并用菜刀指着他说:“不关你事。”当时陈剑冰还被烧烤档老板抱着。随后烧烤档的老板的手腕处流血了。当时有两名男子持菜刀追砍陈某1,陈某1往三水方向跑,用菜刀指着陈剑冰的男子随后也加入追砍陈某1的行列,三名男子持菜刀在身后追砍陈某1,对方一名男子也驾驶摩托车追逐陈某1,一分钟后我就看见陈剑冰走回烧烤档,手上还拿着一把菜刀。后陈剑冰持刀上了我的小汽车说去找陈某1,但没找到,我返回出租屋后到处找,但都没有找到陈某1。9.证人杨某(烧烤档女老板)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凌晨零时许,我经营的烧烤档里的两桌人发生冲突,双方都有扔啤酒瓶,我老公余某福上前抱着一名穿紫色衣服的男子劝架,这时有两名男子跑到某超市拿刀出来,在我店门前和对方三名客人那桌男子吵架,后来三名客人那桌男子往公路跑,两人上了小车走,一人跑到公路对面。拿菜刀的两名男子追打着跑到公路对面的男子。后来我发现余天福左手手腕受伤。10.证人余某(烧烤档服务员)的证言:2015年12月27日23时50分许,有两桌客人发生争执,一桌3人,另一桌6人,两桌人相互扔啤酒瓶,但都没有扔中对方,于是6人桌的两名男子跑去超市拿了两把菜刀向3人桌的男子挥舞,想砍其中一名较胖男子,但砍中劝架的男老板。后来6人桌的男子就追3人桌其中一名男子到对面马路,3人桌的其余两名男子就驾小车离开。11.证人熊某(小塘狮岭卫生站附近出租屋住户)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零时许,我在出租屋看见一名男子从狮岭坑口摩托车维修店跑向对面马路,后面追着三四名男子。我因害怕关了门,10分钟后出来发现该男子倒地并且身上有多处刀伤在喊救命。12.证人黄某2(某超市经营者)的证言:2015年12月28日零时许,超市对面的烧烤档有人发生争执,他们手持啤酒瓶相互追打。后来有三名男子先后进超市,第一名男子就拿了一把菜刀,给了钱后走了,另外两名男子也跟着他走。隔了两三分钟又有一名戴鸭舌帽的男子进来拿一把菜刀走,还没给钱。13.证人高某1(陈某1妻子)指认出被害人陈某1是她的丈夫。1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全身有十多处刀创,符合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巨大创口、左侧股静脉分支断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上诉人梁进锋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原审被告人陈剑冰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6.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1)陈剑冰衣服剪片、裤子剪片的血迹、烧烤档地面的四处烟头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陈剑冰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现场菜刀刀刃血迹、尸体附近血迹、楼梯平台往下第1阶梯血迹、梁进锋衣服剪片均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及现场烧烤档地面的两处烟头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陈某1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狮中公交站附近五处血迹,陈剑冰裤子剪片,梁进锋衣服剪片、梁进锋裤子剪片,梁进锋波鞋血迹均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及烧烤档西侧桌上一个塑料杯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梁进锋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17.上诉人梁进锋的供述: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我与唐某、“东仔”(孔国东)、关某、朱某1及其女友共6人在狮岭镇坑口村路口的烧烤档宵夜。因为摇骰子与隔壁桌男子发生争吵。接着,该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想打我的头部,被我用手挡住了,但我的右手手腕被弄伤。于是我跑到鹏兴超市里面,在超市里拿了一把菜刀,并把约50元的现金放在收银台上,冲出超市找刚刚拿啤酒瓶打我的男子。该男子看到我手上有刀后就往相��方向跑,这时关某和“东仔”已经追在前面,其中“东仔”的手上拿着刀,后我也拿着菜刀追上去。当我一直追到一间屋子的楼梯口时,“东仔”拿着菜刀从楼梯下来,然后我走上楼梯,发现该男子趴在楼梯上,于是我用菜刀砍了他大腿位置一下,后关某将我拉下楼梯。逃跑中途我把带血的菜刀随手扔在路边的草丛中。约10分钟后,我们身后有一名戴着鸭舌帽的男子拿着一把菜刀驾驶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把我们截停,我们四人围着他,我说过去抢他的刀,接着该男子又从身上拿出另一把菜刀,两把菜刀一起向我追砍,我摔倒在路边的草丛中,于是男子追上前砍了我大腿、背部约4刀并迅速离开。上诉人梁进锋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就是用啤酒瓶打自己的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就是戴鸭舌帽开摩托车追砍自己的男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孔国东就是“东仔”,证��朱某1就是“阿某2”,辨认出证人关某、唐某;指认了双方发生口角及相互推打的烧烤档,他取刀的某超市和货架位置,他砍伤被害人的楼梯位置,指认出2015年12月28日00:06:43视频截图中鹏兴超市门口手上拿着一把菜刀的是他本人。18.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的供述: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我和梁进锋、朱某1、黄某1、“唐仔”(唐某)、关某共六人在小塘狮岭坑口路的烧烤档宵夜,因为摇骰子与旁边桌子三名男子发生冲突。我与梁进锋接着跟对方两名男子吵架,并且相互推搡了几下。后来,关某将梁进锋拉到马路边,梁进锋却推开关某跑进对面的一家超市拿了三把菜刀出来。梁进锋递给我一把有纸套套着的菜刀,我接过菜刀后对方转身跑向对面马路,我和梁进锋就先后拿着菜刀追着该男子。在追的过程中,该男子跑到对面马路的草丛边摔了一跤,我追上他用菜刀���砍了他的脚两刀。但该男子爬起来继续往前跑,跑到一家屋子的旁边想上楼梯,但上到一半又摔跤了。这时我和梁进锋也追了上来,我用菜刀砍了他的屁股一刀、背部一刀,我砍完后转身下楼时梁进锋拿着菜刀走向该男子,并对男子的身体不停地砍,后关某将梁进锋拉开。随后“唐仔”驾驶着一辆灰色男装摩托车过来,我们四人坐摩托车往小塘方向走,上车前我把菜刀扔到路边的草丛里。大约3分钟后,我们发现身后有一名戴帽子男子驾驶着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在追赶。该男子追上我们后拿出两把刀砍向我们,我们四处逃跑。梁进锋试图开摩托车离开,但开了三米左右就撞到路边的公路牌,整个人从车上摔了下来,此时戴帽子男子冲过去用两把菜刀砍梁进锋,持续了几秒钟。后该男子驾车往三水方向走,我们四人也离开。中途“唐仔”将受伤的梁进锋送到三水中医���,我和关某汇合朱某1后第二天早上回了清远。原审被告人孔国东辩认出被害人陈某1就是穿土黄色外套的男子,原审被告人陈剑冰就是戴鸭舌帽的男子,证人唐某就是“唐仔”,辨认出上诉人梁进锋、证人朱某1、关某;指认了双方发生口角及相互推打的烧烤档,梁进锋取出三把菜刀的鹏兴超市,梁进锋把其中一把菜刀递给他的地点,他持菜刀砍伤土黄色外套男子腿部两刀的地点,他砍伤陈某1的楼梯位置,他扔刀的地点,指认了他作案所使用的菜刀。19.原审被告人陈剑冰的供述:2015年12月27日22时许,我与陈某1、陈某2三人在狮岭坑口村路口的一间烧烤档吃夜宵,旁边桌子有6男1女在喝酒玩骰子。28日凌晨零时许,我去上厕所,约5分钟后从厕所出来发现旁边桌子的6名男子围着陈某1并推撞他。于是我在旁边桌子拿起两个空的啤酒瓶冲过去想吓唬他��,但被烧烤档老板阻拦,那几名男子从旁边拿起凳子和扫把去打陈某1,突然他们当中有两名男子冲进烧烤档斜对面的超市,两名男子手上拿着共三把刀出来,其中拿两把刀的男子就将一把刀给了他们的另一个人,后来他们三人分别拿刀冲过来,有两名男子拿刀追着陈某1砍,另外一名男子拿刀朝着我冲过来。因烧烤档老板还抱着我,那名男子先挥刀砍了老板的手臂,然后又砍了我的左手手臂。我立刻冲进斜对面的超市拿了两把菜刀又冲出来,过程中将两把菜刀的包装拆掉。我一手拿一把刀冲出来后发现他们人都不见了。后我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四处寻找陈某1,并把在超市拿的两把菜刀放在摩托车踏板上。我追上了刚才打陈某1的四名男子,追着其中两名男子砍,另外两名男子就想开我的摩托车逃跑,其中开我摩托车的男子没开多远就连人带车冲进旁边的树林并撞到了���牌,摔倒在地上。我立刻冲上去两手一起挥刀砍了该男子的背部两刀,后驾驶我的摩托车离去,菜刀随手丢在黎边村牌坊附近的鱼塘里。到了凌晨3时许我听周围的人说陈某1出事死了,我自己打车到派出所录口供。原审被告人陈剑冰辨认出证人唐某、朱某1,指认出他和陈某1被砍的烧烤档位置,他取刀的某超市和货架位置,他砍人的地点,他丢掉砍人菜刀的黎边村鱼塘边,指认了他被砍时和作案时所穿衣服和帽子,指认出2015年12月28日00:08:23鹏兴超市门口视频截图中手上拿着两把菜刀的是他本人。20.广宁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1的身份情况。21.阳山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梁进锋的身份情况。阳山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的身份情况。广宁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陈剑冰的身份情况。22.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人梁进锋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1.关于上诉人梁进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死因符合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巨大创口、左侧股静脉分支断裂,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证人关某、原审被告人孔国东和证人唐某的证言均证实梁进锋砍了被害人多刀,梁进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砍了被害人左某腿,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的供述称他砍了被害人多刀,关某、唐某的证言与孔国东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唐某是梁进锋的朋友,案发后一直与梁进锋在一起,证言可信度高,可以采纳。综上,梁进锋、孔国东的砍击行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梁进锋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所提梁进锋只砍了一刀、是非致命伤,唐某与关某、孔国东存在串供可能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被害人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等人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被害人陈某1对此不满,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和推搡,但随后已被劝解开,梁进锋到超市取刀并和孔国东一起追砍被害人致其死亡。梁进锋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梁进锋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并无证据反映梁进锋在作���后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相反,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他送梁进锋到医院,梁进锋告诉他不要报警,后来唐某用自己的手机报了警。梁进锋不存在投案或自首情节。梁进锋和辩护人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4.关于对上诉人梁进锋量刑的问题。梁进锋与被害人陈某1首先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到超市购买了三把菜刀,分发给孔国东,先持刀砍击原审被告人陈剑冰,又持刀追砍陈某1,是与被害人冲突的引发者,作案工具的提供者,故意伤害行为的积极、主动参与者,又是累犯。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谁的行为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且梁进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对梁进锋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梁进锋、孔国东虽共同致被害人死亡,但梁进锋作用大于孔国东,且梁进锋是累犯,故梁进锋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提出梁进锋��刑期应当低于孔国东、要求再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进锋、原审被告人孔国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原审被告人陈剑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梁进锋是与被害人冲突的引发者、作案工具的提供者、故意伤害行为的积极、主动参与者,孔国东是故意伤害行为的积极、主动参与者,均是主犯。梁进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进锋、孔国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积极动员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梁进锋、孔国东可以从轻处罚。陈剑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梁进锋的上诉理由和辩���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铭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