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刘小东、李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刘小东,李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志甫,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小东,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羡,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被告刘小东、李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候鸟龙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