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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汉州铸锻有限公司与广汉铭泰石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汉州铸锻有限公司,广汉铭泰石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财保26号申请人:四川汉州铸锻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汉铭泰石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汉州铸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汉铭泰石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壹拾壹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