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鹏,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徐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76号神游网吧内,趁该网吧收银员厉塘去洗手间之机,用厉塘放在吧台桌上的收银台钥匙打开抽屉,将抽屉内3045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罚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厉塘的陈述、证人郭振毅的证言、被告人徐鹏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同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判员何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