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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爽非法行医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爽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刑初3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爽,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医生,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爽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邓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段爽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爽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爽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 涛审  判  员  张英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海光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