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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丁某某,颉某,史某某,丁某某,颉某,史某某,丁某某,颉某,史某某,丁某某,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431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史某甲,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生,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丁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颉某,男,汉族,1944年1月1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