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明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111号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6号楼B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9562637M。法定代表人:林培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民,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郑明阳,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