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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长远与陈炳兰、李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远,陈炳兰,李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084号原告:王长远,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兰,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益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长远与被告陈炳兰、李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长远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李益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远撤销对被告李益英��起诉。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