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041号原告: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双柏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李光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男,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53号北城.阳光今典1幢2-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6588XU。负责人:刘礼慧。原告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弘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星领地一期厚壁空心砖购销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厚壁空心砖。至2015年5月25日止,双方结算后两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为210106.60元。后两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给付原告货款210106.60元及逾期给付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1010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渝0120民初20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璧山区,因此,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星领地一期厚壁空心砖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原告送货至沙坪坝区北城致远华宇星领地项目工地现场,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因此,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此外,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的营业场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53号北城.阳光今典1幢2-商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权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