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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树林,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树林,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树林,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组织机构代码76979440-1。法定代表人冷会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树林,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国杨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