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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杨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杨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73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杨影,女,1983年11月3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杨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