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占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占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占强,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9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秦占强酒后驾驶豫K×××××号越野车,自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柏树李村路边一碳锅鱼饭店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与陈庄街交叉口时,与李某2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秦占强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41.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占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2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交通事故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秦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占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贾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秦占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占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秦占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