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9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胜利、郭海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胜利,郭海娟,姚军,周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9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胜利,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郭海娟,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姚军,男,1966年1O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周家斌,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36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海娟、姚军、周家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娟名下所有的位于肥东店埠镇××南侧全景大厦××、××室房屋(肥东10024549),后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070400元,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拍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拍卖保留价3750000元接收该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海娟名下所有的位于肥东店埠镇龙泉中路南侧全景大厦1幢S101、S102室房屋(肥东10024549)作价37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胜利抵偿借款375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林胜利(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