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承柱与张宗芳、黄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承柱,张宗芳,黄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159号原告:蒋承柱,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迪,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122。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告:张宗芳,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黄亚娟,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蒋承柱与被告黄亚娟、张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蒋承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承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蒋承柱负担。审判员 丁娅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