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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一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新桥头。法定代表人:王童兵,总经理。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1524民初92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万汇广场1#楼负一层商铺和一层内商铺6171.56M2;2#楼三层商铺1484.62M2;3#楼一、二层商铺378M2;4#楼除六层外9405.64M2。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查封的财产远大于本案诉讼标的额,属超标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万汇广场1#楼、4#楼房产(房号、面积附后)8017.04M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迎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