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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贵凤,胡仁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贵凤,胡仁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710号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7887538H。法定代表人:何析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二鸣,该公司员工。被告:文贵凤,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仁忠,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贵凤、胡仁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