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与被告王冬春、杜远波、孙文献、袁继芝、张孝玉、张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王冬春,杜远波,孙文献,袁继芝,张孝玉,张丹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岩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营业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冬春,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杜远波,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文献,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袁继芝,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孝玉,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丹凤,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与被告王冬春、杜远波、孙文献、袁继芝、张孝玉、张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