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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雷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俊,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俊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雷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广水市吴店镇沿牛程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牛程线30KM吴店镇新东河村路段时,遇见前方正行走在公路东侧车道内的行人韩再起(男,52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被告人雷俊未及时发现情况,釆取措施不当,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韩再起相撞,造成韩再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俊见韩再起的同事邹某已报警,遂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广水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将其带到吴店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雷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2、证人邹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俊的供述与辩解;4、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雷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雷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