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黄仕环、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黄仕环,陈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132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蛟龙大道125号和105号。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洺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该行员工。被告:黄仕环,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陈伟,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黄仕环、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泰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洺阳、黄飞到庭参加诉讼。黄仕环、陈伟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7年1月16日欠付利息(含复利、罚息)26890.21元,本息暂计226890.21元以及直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2、判令二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黄仕环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了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江民泰商银借字第DK×),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6日,月利率为5.37‰,按年结息,合同约定陈伟为共同借款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20万元人民币,但截止2016年5月6日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黄仕环、陈伟未对原告履行全额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月16日借款人尚欠我行本息暂计人民币226890.21元未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特依法起诉。黄仕环、陈伟未作答辩。民泰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民泰银行结算明细等证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5月13日黄仕环作为借款人,陈伟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民泰银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乙类)》(合同编号:浙江民泰商银借字第DK×),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6日,月利率为5.37‰,按年结息,应在每年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黄仕环、陈伟均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已依约向黄仕环足额发放了贷款200000元,黄仕环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借据上予以签字确认。2016年5月6日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黄仕环、陈伟未对原告履行全额还款义务。截至到2017年1月16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852.2元,罚息13702元,复利336.01元(此后的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8.06‰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民泰银行与黄仕环、陈伟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民泰银行与黄仕环、陈伟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向黄仕环发放200000元的贷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黄仕环、陈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综上所述,对民泰银行要求黄仕环、陈伟偿还本金及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黄仕环、陈伟负担为实现债权的实际费用,因实际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仕环、陈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7年1月16日利息12852.2元,罚息13702元,复利336.01元;此后的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8.06‰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072元,由黄仕环、陈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姝君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