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寿宁县电信局、吴华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电信局,吴华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电信局,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92号。被执行人:吴华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92号。负责人:程贯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电信局与被执行人吴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电信局已于2012年9月21日注销,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我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制作的证明和《关于注销福建省电信公司寿宁县电信局营业执照的批复》各一份,证明由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继承寿宁县电信局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吴华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