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继红与华森(石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红,华森(石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337号原告:胡继红,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森(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奕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继红与被告华森(石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继红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