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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宝、刘凤珍与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宝,刘凤珍,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031号 原告王继宝,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身份证号码:211224196510070439。 原告刘凤珍,女,汉族,1965年10月21题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122419651021042X.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女,汉族,1991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1224199111145425. 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大鹏,系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泊岑,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王继宝、刘凤珍与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继宝、刘凤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