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勇、严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严文霞,章伟兴,边铭泽,孙瑞云,崔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严文霞,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章伟兴,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边铭泽,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瑞云,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崔建国,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刘勇诉严文霞、章伟兴、边铭泽、孙瑞云、崔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2016)鲁03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勇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