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国全与王国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全,王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全,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国涛,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国全与被执行人王国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马国全于2015年3月4日已持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到期,故申请执行人马国全的再次申请不符合执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国全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大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