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赵炎庆。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本院在执行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