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妃、李土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妃,李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保令2号申请人陈妃,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李土康,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申请人陈妃与被申请人李土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妃称,1996年7月18日与被申请人李土康登记结婚后,由于被申请人非常强势、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申请人恶言恶语,甚至家暴,多次造成申请人人身伤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实施家暴后开始曾向乾塘派出所报警,警方出警后并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被申请人毫无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对申请人实施家暴。2012年后申请人报警,警方均以无法处理家务事为由不再出警。现被申请人要求与申请人离婚,申请人不同意便遭打骂和威胁,身心受到不同程度地伤害,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生活,申请人从2013开始多次在湛江市第二中医院进行治疗。为维护申请人的人格权、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的伤害,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妃的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妃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拔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5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1)有具体的请求;(1)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