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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时彩霞诉被告陕西才特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彩霞,陕西才特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281号原告时彩霞,女,生于1981年10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陕西才特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易春,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元,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时彩霞诉被告陕西才特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时彩霞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彩霞撤诉。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惠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