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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禹与席湖、陈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禹,陈武江,席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禹,男,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武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湖,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杜禹因与被上诉人陈武江、被上诉人席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禹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杜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婧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源: